吉林省禁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渠道、方式和奖励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