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禁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建立禁毒工作协调机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禁种铲毒等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