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禁毒条例/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国家和省拨付的禁毒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市、县人民政府不得挪用、截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教育基地、戒毒(康复)场所、毒品检查站、禁毒情报中心(站)、毒品实验室等禁毒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有关标准配备禁毒装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