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国家和省拨付的禁毒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市、县人民政府不得挪用、截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教育基地、戒毒(康复)场所、毒品检查站、禁毒情报中心(站)、毒品实验室等禁毒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有关标准配备禁毒装备。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