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戒毒(康复)措施。《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样式由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制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