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协调指导。公安、卫生健康、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社区戒毒(康复)主体责任,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