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协调指导。公安、卫生健康、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和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社区戒毒(康复)主体责任,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