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开展禁毒宣传,鼓励开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