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村屯、社区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鼓励在村规民约中规定禁毒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