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十二条有效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