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献血条例第八条有效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献血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企业事业单位人员、高等学校学生、社会组织成员等积极献血。鼓励公民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