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行与改造第二十二条有效既有建筑拆除时,应当采取拆除、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措施,对建筑垃圾实施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