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行与改造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推进城市更新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时,应当因地制宜同步实施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和国有资本投资的其他公共建筑,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应当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方式进行建筑绿色化改造。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