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推进城市更新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时,应当因地制宜同步实施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和国有资本投资的其他公共建筑,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应当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

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方式进行建筑绿色化改造。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