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与全民健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动落实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建设;
(三)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现状调查,公布国民体质状况;
(四)组织、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普及健身知识,发布科学健身指引;
(五)指导、监督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六)管理、培训、考核、评定社会体育指导员;
(七)指导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