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完善全民健身设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组织协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全民健身工作,指导、支持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