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与全民健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动落实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建设;

(三)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现状调查,公布国民体质状况;

(四)组织、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普及健身知识,发布科学健身指引;

(五)指导、监督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六)管理、培训、考核、评定社会体育指导员;

(七)指导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