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金、设施设备、文献信息等形式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对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设立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