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公共图书馆数量、规模、结构和布局,加强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