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建立覆盖城乡、便捷高效的现代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公共图书馆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并及时足额拨付。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文献信息、人员、服务、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费用。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公共图书馆事业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图书馆资源向基层延伸,在经费、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加大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图书馆(室)的支持力度。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