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公共图书馆管理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