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馆藏文献信息的;

(二)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的;

(三)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

(四)违反第三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向社会公众开放公共图书馆的;

(五)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开相关服务信息的;

(六)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定期组织对馆内空气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进行监测、未定期进行清洁消毒的;

(七)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要求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