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读者违反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损坏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赔偿。
读者违反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归还所借文献信息的,可以按照约定依法收取违约金;经公共图书馆合理催告后仍不归还的,公共图书馆可以暂停其读者证的使用权限。遗失所借文献信息的,应当依法赔偿。
读者违反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的,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