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或者未按照规定重建、迁建的;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借用、挪用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购置经费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