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公共图书馆应当在阅读环境、功能布局、文献信息、服务项目等方面充分考虑少年儿童身心特点,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阅读指导和阅读服务;联合学校和家庭,开展课外社会教育活动。公共图书馆应当为老年人设置阅览专区或者专座,畅通电话预约、人工预约等渠道,提供人工帮扶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采选适合残疾人需要的文献信息,配置无障碍通行和阅读设施等专用设施设备,为残疾人提供标准化、无障碍服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