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收费项目及标准等。除遇不可抗力和紧急情况外,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七日公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