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收费项目及标准等。除遇不可抗力和紧急情况外,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七日公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