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馆舍建筑指标、人力资源、文献信息等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其中,市(州)、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年人均新增纸质文献入藏量应当分别不低于0.02册(件)、0.05册(件);乡镇(街道)图书馆、村(社区)图书室年纸质文献更新数量不低于百分之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