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规范公共图书馆人才管理和培养机制,提升服务水平。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馆舍面积、馆藏规模、服务范围和常住人口数量等因素多形式、多类型配备工作人员。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图书资料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定工作。

运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