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条有效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和服务对象的需求,通过采购、接受交存或者捐赠等方式,依法收集并及时更新文献信息,优化馆藏文献信息结构。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系统收集地方文献信息,保护、传承地方历史文化和民族文化,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