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专门委员会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具体组织实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
专门委员会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