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应当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项目的建议,对常务委员会交付的重大事项和项目提出审议意见或者调研报告;受常务委员会委托,听取有关的重大事项和项目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