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财政经济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对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工作,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中长期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的编制与执行,预算的编制、执行与调整,决算,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审计、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等工作的监督。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法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有关具体监督工作。
其他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