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法制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作审议情况的说明和提出批准的决议草案。
自治州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州、自治县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征求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作审议情况的说明和提出批准的决议草案。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