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特约监督员,对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听取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