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行政审批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特约监督员,对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听取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