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行政审批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行政审批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行政审批部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