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行政审批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