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行政审批部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审批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以电子形式归档并移交。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文件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