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省全面推行行政审批电子证照服务。依法使用的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与相应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全省电子证照库,归集各类行政审批证照数据,提供电子证照共享服务。行政审批部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使用电子证照。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