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的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行政审批业务。新建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应当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建设,不得单独建设;已建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行政审批部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优化网上办事功能,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办理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