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加强与税务、社保、金融等部门的协同办理,推行网上注销服务,提升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度。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