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行政审批条例/第二章 审批标准化第十三条有效行政审批部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开,并进行动态调整。办事指南应当简明易懂,具体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以及样本、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办理地点、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渠道等内容。办事指南列出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全部材料,不得含有兜底性条款或者模糊性表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