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省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全省统一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办理层级、办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基本要素。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统一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对需要分层级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级办理权限。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按照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等清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