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行政审批条例/第二章 审批标准化第十条有效本省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严禁在法定行政许可之外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部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