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行政审批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行政审批区域协作,推动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等逐步统一,实行电子证照、电子印章跨省互通互认,加快实现京津冀“同事同标”、异地办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