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包含歧视性内容;
(二)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四)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五)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介绍用人单位或者求职者从事违法活动;
(七)以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或者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八)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九)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
(十)违反规定收取服务费;
(十一)泄露或者违法使用业务活动中收集或者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