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包含歧视性内容;

(二)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四)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五)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介绍用人单位或者求职者从事违法活动;

(七)以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或者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八)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九)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

(十)违反规定收取服务费;

(十一)泄露或者违法使用业务活动中收集或者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