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统筹使用财政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