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价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支持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废弃农用薄膜、废弃农药和化肥、农药的包装物等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工作的指导。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