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广秸秆能源化、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鼓励以秸秆为原料的沼气、燃料乙醇、发电等产业发展,推进秸秆全面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