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广秸秆能源化、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鼓励以秸秆为原料的沼气、燃料乙醇、发电等产业发展,推进秸秆全面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