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将建筑垃圾产生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事项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运输过程中应当使用安装定位装置的密闭式运输车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至指定场所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禁止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