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推广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对堆放量较大、较集中的建筑垃圾可以通过堆山造景、建设公园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