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推广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对堆放量较大、较集中的建筑垃圾可以通过堆山造景、建设公园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